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政策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年03月26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企業、繳存職工: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和《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政策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可緩繳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應在疫情期間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提出申請,可按規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經批準緩繳的企業,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可補繳
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補繳,補繳完成視同正常繳存,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降比例
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應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在疫情期間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依法提出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比例最低不低于3%,降比例期限不超過2020年12月31日。
四、可停繳
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應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疫情期間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2020年6月30日前停繳住房公積金。停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可延期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不能正常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及時補劃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放寬限
1.在疫情期間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職工以償還本市購房貸款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批期限到期仍符合提取條件的,免申請自動延期1年。
2.職工夫妻雙方在本市無所有權自住住房的,租賃提取住房公積金最高額度由原來的每年18000元提高至24000元。
3.將新冠肺炎列入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范圍,以支持職工解決家庭困難。